关于印发《六安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尊龙凯时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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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六安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
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和《安徽省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皖安〔2021〕1号),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进我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切实防范化解商渔船重大安全风险,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1年8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交通运输、渔政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的巡航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不按规定值班瞭望及正确显示灯光信号等行为。督促商船采用安全航速谨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让措施,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航行、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渔船不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停泊和不按规定显示信号、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安全等行为。(2021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部署规定,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和捕捞行为。(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3. 强化商船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大通航水域巡航巡查力度,加强海事协同管理平台、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系统应用,强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以“四类船舶”为重点,加强运输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监管。加大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查船舶超载、冒险航行、最低安全配员不足、船员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运输船舶认真落实值班值守、开航前自查、进出港报告等管理要求,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查超航区航行、超许可范围经营、非法运输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渔业船舶安全源头监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高危渔船的登检频度和执法力度,严防“人证不符”等现象。及时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加大渔船减船转产力度,加强渔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2021年底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渔船检验制度、规范和程序,完善检验台账、档案。严格履行渔船建造或改造审批程序,未经许可的建造、改造渔船不予检验。突出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设施检验,存在缺陷的不予签发或签署渔船检验证书。(市交通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5. 压实落实企业(船东)主体责任。各地要全面开展企业(船东)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渔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船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提取、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加强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检查,鼓励其他经营企业(船东)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船东)要按照规定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推广水运及渔船捕捞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 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锚泊值班、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建设,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水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航运公司安全发展。(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坚持以案示警、以案释法,编制水上交通典型事故案例汇编,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典型问题曝光,做好执法案例和经验典型总结并报送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利用执法船艇、港口码头等阵地,采取水上安全志愿服务、讲座、宣讲、播放警示片、“商渔船长面对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上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完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安全提示提醒常态化机制,加强危险水域识别、排查和安全警示,开展水上救生和防溺水演练及义务巡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水上安全的良好氛围。(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水上安全意识和能力。(市教体局、市交通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控。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企业和船舶严格执行船员配备和适任管理规定。严格船员考试组织与管理,全面实行国家统一的船员考试系统,积极试用长三角地区船员实操题库。严格船员培训质量,引导船员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强化船员培训开班审查和过程监管,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严格船员证书发放管理,全力做好 “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补)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补)发”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换证监督。强化渔业船员培训过程监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渔业船员考试、换证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发证现象。规范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船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2022年底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治理和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8. 开展内河船舶涉海运输专项整治。聚焦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压实水运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按照“不漏一企、不漏一船”的要求,组织对辖区船籍港登记船舶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召回涉海运输内河船舶,切实防范事故风险。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整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乱象,坚决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2021年7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局指导,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9. 实施水上无线电秩序治理。聚焦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易发区域、易发船舶以及易发时段,结合水上巡航、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大船舶信息核查力度,严厉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ais信号、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恶意实施信号干扰等突出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船舶法定证照配备不齐、“一码多船”、“一船多码”、非法占用频道、违反通信秩序等突出问题。对严重违反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导致发生事故或险情的船舶、船员,通报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和船籍港管理机构。对拒不配合检查、整改、故意逃避海事监管的从重处罚,并列为协查船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完善行蓄洪区运用过程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要完善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将行蓄洪区运用过程中水上交通安全管制、联动等纳入预案管理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行蓄洪区运用预案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应急演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利(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信息及时共享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港航管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强化航道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危险区域通航管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2022年前完成,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水域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港航管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非通航的水库、湖泊、风景名胜区水域、自然保护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2.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人危害性宣传,加大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各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管辖水域的巡查管理,严禁乡镇自用船舶进入管辖水域非法开展各类活动,对私自进入管辖水域活动的要联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3. 严格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渡口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审批设置渡口,及时依法取缔或撤销不具备安全渡运条件或长期无渡运量、无存在必要的渡口,定期组织对渡口和渡运的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和渡口安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渡口运营人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职责权限对辖区渡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4.加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建设。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1〕11号)落实相关任务并开展评估,进一步建立完善市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开展工作。霍邱、舒城要加快推进临淮岗搜救基地、万佛湖搜救站建设,其他县区要结合实际进行水上搜救基地(站点)规划建设,落实建设、管理、运行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搜救力量并开展培训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建设与管理,实现巡航救助一体化,强化搜救经费保障。联合“蓝天救援队”等搜救志愿者队伍,宣传搜救先进典型,创新搜救文化,培树搜救品牌。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水上搜救能力。(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5. 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商渔船碰撞事故开展海事调查工作,健全商渔船碰撞事故联合调查机制,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要联合渔政部门共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开展警示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深化水上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问责。按照规定严格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及亡人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坚决做到“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案件及时进行司法移交;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加大水路运输和渔业船舶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典型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突出事故教训汲取。对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较大及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逐条评估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力,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的,由市安委办牵头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各县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六安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水上)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由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水上)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推进。市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督促指导,形成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合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水上安全法规的宣贯,将其纳入“八五”普法内容,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六安行”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宣传,引导水上经营活动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经营、规范生产,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有效防控。(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考核督导。市安委办将结合防范中的目标进度,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督导,经常性开展过程监督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推动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安委办。2021年11月20日前、2022年11月20日前分别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全面总结评估报告,对口报送市安委办和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